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2號
KLDV,111,補,292,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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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陳欣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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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