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3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 告 劉怡萍
劉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放款借據第18條所載內容即明。從而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
被告劉怡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被告劉文財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5筆,金 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36,787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 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10年3月13日為週年利率 0.90%),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 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0年8 月10日),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且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 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 率20%加計違約金。乃被告劉怡萍嗣未依約攤還本息,迄尚 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被告
劉文財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 此,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四、被告答辯: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 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 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 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 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 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 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22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
七、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 1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一 18,335元 自110年3月13日 至110年8月9日止 0.90% 自110年4月14日起至110年8月9日止 0.090% 自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0% 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0年10月13日 0.190% 自11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二 23,536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三 23,736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四 29,298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五 22,968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合計 117,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