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2號
KLDV,111,司聲,82,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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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鎧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相 對 人 劉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 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 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書影本、存證信 函、退回之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 經本院囑託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 籍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是相對人 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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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