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金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阿宝等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 共有人,聲請調解本院准予變價分割,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 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提起變價分割共有物 之訴,依法應先由共有人協議行之,若無從協議則由訴請法 院裁判,法院得依職權為共有物最佳分配,是變價分割共有 物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若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先依 照民法規定先行協議為之,而非向法院聲請調解。是本件調 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