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3號
KLDV,111,司拍,23,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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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相 對 人 蔡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民國97年5月16日、103年2月25日、1 04年8月28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序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新台幣(下同)720萬元、132萬元、185萬元予聲請人 ,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債務 。相對人97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約定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及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 到期。詎債務人僅繳交本息至111年1月,迭經催討未果,迄 尚欠本金1,633,7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 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變 更放款借據契約、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以上均影本 )為證,形式上堪認屬實。(至聲請人另主張:蔡順德108 年7月25日借款5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7月25日,自11 1年1月起未依約付息亦已到期,尚欠本金500萬元及利息、 違約金云云,因聲請意旨未提出已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 對人之事證資料,致本院無從逕認符合授信約定書第5條規 定,惟此部分尚無礙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之認定,附此敘明 。)本院於111年4月23日以基院麗非速111年度司拍字第23 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等通知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



送達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相對人經合 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形式上益徵聲請人之主張為 可採,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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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