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90號
KLDV,111,司促,3090,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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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晉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晉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1年05月05日止累計262,552元正未給付,其中238,374
元為消費款;22,963元為利息;1,2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9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8374元楊晉彰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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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