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33號
KLDV,111,司促,2933,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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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債 權 人 孫歆儀
債 務 人 趙蕭木

翁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元,及㈠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每日新臺幣肆佰元;㈡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每日新臺幣壹仟元;㈢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每日新臺幣
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詳下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請求權。」110年7月19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
205條定有明文。又該條自同年月20日起修正生效為:「約
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再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
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
編施行法第10之1條已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就上揭㈠本金
20萬元部分有關利息之請求,在上開法文110年7月19日修正
生效前逾年利率百分之20部分,及同年月20日修正生效後逾
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於法自有未合,均應予駁回;又債權
人就上揭㈡本金30萬元部分有關利息之請求,在法文110年7
月20日修正生效後逾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於法無據,應同
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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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