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謝正一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被 告 陳幸育
楊茗凱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幸育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具狀敘明退夥生效時間為何日?及其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