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號
KLDM,111,附民,8,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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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鳳玉


訴訟代理人 莊楚
被 告 林煒能



謝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被告林煒能謝詩綺因犯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
第5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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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