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25號
KLDM,111,附民,125,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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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李泰隆

被 告 汪季軻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
091號),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9號公然侮辱案件審理時,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汪季軻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8091號),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9號公然侮辱 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而被告於本院111年5月4日審 判程序坦認供述:我認罪,上次開庭後,我有打電話給告訴 人,他只說把法律程序走完,就沒有再說其他,我有拜託退 休長官跟他溝通,都沒得到回應,我怪我第一時間情緒沒有 處理好,我很後悔,我有請長官來協調幫忙,我也親自打電 話給告訴人,但是告訴人都不願意談,所以我也沒有辦法, 請從輕量刑,請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請給我緩刑宣告等語 明確【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9號卷第56至57頁】,並有本 院111年5月4日審判筆錄、告訴人李泰隆111年3月24日刑事 陳述狀(無調解意願)各1件【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9號卷 第35頁、第51至57頁】在卷可稽。因此,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請求被告賠償臺幣參拾萬元 許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中,並非 被告不想解決糾紛,實係解鈴尚需繫鈴人,職是,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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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