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1年度,192號
KLDM,111,毒聲,192,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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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煌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5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2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57號裁定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有該所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宜所衛字第11130001410號 函及其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 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 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 為評估之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 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 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 ,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 (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 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 ,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



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 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 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 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本院查:
 ㈠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 聲字第3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於民國92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未更名前之原名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2年毒偵字第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續 於94年、102年、103年、107年、108年間,均有施用毒品案 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執行紀錄前科,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之後,復於上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以上,迨於110年8月5日 上午7時11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4及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 詳處所,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上午7 時11分許,在基隆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接受採尿送驗,結果 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堪予認定。足見被告係於上開最近 1次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日既已逾3年以上,再為本案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被告自應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 情節,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觀字第472號、11 0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聲請書、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557號 刑事裁定書、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現在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洵堪認定。
 ㈡又被告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執行後,於1 11年3月30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經該所附設勒戒所醫 療人員評分結果,認:①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毒品犯 罪相關司法紀錄「有,9筆」計10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 「21-30歲」計5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5筆」計10分、入 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多種毒品反應」計10分,上開4項靜 態因子合計為35分;所內行為表現之動態因子0分),靜動 態因子總計為35分;②臨床評估(多重毒品濫用為「有,種 類:海洛因、安非他命」計10分、合法物質濫用為「無」計 0分、使用方式為「無注射使用」計0分、使用年數「超過一 年」計10分),上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20分;精神疾病共 病〈含反社會人格〉經評定為「無」計0分、臨床綜合評估〈含 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定為「偏重」計5分,上



開2項動態因子合計為5分),靜動態因子總計25分;③社會 穩定度部分(全職工作為「打石」計0分,家人藥物濫用為 「無」計0分,上開2項靜態因子總計0分;入所後家人是否 訪視為「有,1次」,計0分、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為「是 」計0分,上開2項動態因子總計0分),靜動態因子總計0分 。以上①至③部分之總分合計為60分(靜態因子共計55分,動 態因子共計5分),已在60分以上,而綜合判斷上開靜態因 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 情,有法務部○○○○○○○○111年4月29日宜所衛字第1113000141 0號函及其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見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5號卷之卷末倒數最後共計 三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復酌 ,被告於110年8月5日上午,為警得其同意採驗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濃度:28754ng/mL)、可待因濃度: 2554ng/mL、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濃度:5214ng/mL)、安非 他命濃度:609ng/mL等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 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及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UL/2021/00000000)各1件在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卷內檢附】。是被告一而再 之施用毒品,更甚者,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亦有 濫用藥物檢驗結果無訛,足徵其毒癮及身癮之無法自律節制 【即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濃度:28754ng/mL)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濃度:5214ng/mL)、安非他命濃度 :609ng/mL等情】之上昇成癮性嚴重,與剛初犯之施用毒品 者,二者戒斷毒品之毒癮慾及身癮無法比擬,應堪認定。 ㈢綜上,該所上開判斷之結果係由該所具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 士,依其本職學識,為上述各項評估所為之綜合判斷,核與 上揭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之規定並無不合,所為之綜合評 分係依被告即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之個 案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據以判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洵屬有據,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 當之情事,且勒戒處所之組織、人員之資格及執行觀察、勒 戒相關程序,暨判斷施用毒品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均有相關法令嚴格規範,非可恣意而為,有其相當之專業依 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 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 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 ,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



之形式上觀察情事,因此,自上開評分結果觀之,被告確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即綜合判斷上開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 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達應施以 強制戒治之標準,自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以降低其再次施 用毒品之危險性之必要,因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經核屬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內容,併鼓勵被告 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 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 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 ,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 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 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 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 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 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 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 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 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 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 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 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 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 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 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 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 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 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 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 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 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 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 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 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 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 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 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 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 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 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 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



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 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 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就從現在當下一念 心抉擇不再吸毒,不殘害自己、不慢性毒殺自己,保護自己 亦係保護大家,則早日回家、日日平安喜樂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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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