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忠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03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2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93號裁定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有該所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宜所衛字第11130001030號 函及其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 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 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 為評估之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 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 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 ,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 (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 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 ,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
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 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 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 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本院查:
㈠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 國89年1月18日、同年3月28日釋放出所,並分別由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75號、89年度毒偵緝字 第4號及89年度毒偵字第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犯詐欺 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基簡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1年11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2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而於93 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釋放出所,並由本院以91年度基簡字第 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4 年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繼而,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送強制戒治,迨於95年10月4 日停 止戒治出所。其後,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 年度訴字第9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生效施行,則經本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5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後,未有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 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之3 年以上,嗣其另於上開110年4月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示詳如附件所載內容等 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堪予認定。足見被告係於上開 最近1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日既已逾3年 以上,再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被告自應再受觀 察、勒戒處分之情節,亦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93號刑事 裁定書、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經送法務部○○○○○○○○獄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 執行後,於111年3月23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經該所附 設勒戒所醫療人員評分結果,認:①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 分(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有,28筆」計10分、首次毒品
犯罪年齡為「20歲以下」計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8筆 」計10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無藥物反應」計0分, 上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30分;所內行為表現之動態因子0分 ),合計為30分;②臨床評估(多重毒品濫用為「有,種類 :海洛因、安非他命」計10分、合法物質濫用為「無」計0 分、使用方式為「有注射使用」計10分、使用年數「超過一 年」計10分),上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30分;精神疾病共 病〈含反社會人格〉經評定為「無」計0分、臨床綜合評估〈含 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定為「偏重」計5分,上 開2項動態因子合計為5分),靜動態因子共計30分;③社會 穩定度部分(工作為「做麵包6年」計0分,家人藥物濫用為 「無」計0分,上開2項靜態因子合計0分;入所後家人是否 訪視為「有,1次」,計0分、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為「是 」計0分,上開2項動態因子合計0分),靜動態因子共計0分 。以上①至③部分之總分合計為65分(靜態因子共計60分,動 態因子共計5分),已在60分以上,而綜合判斷為「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法務部○○○○○○○○111年4月22日宜所 衛字第11130001030號函及其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 1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03號卷第215 至21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復 酌,被告於110年4月26日9時45分許,為警得其同意採驗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濃度:1801ng/mL)、可待 因濃度:184ng/mL、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濃度:867ng/mL) 、安非他命濃度:116ng/mL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 編號: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1/00000000)在卷 可參;扣案海洛因1包(毛重0.23公克,淨重0.064公克,驗 餘淨重0.063公克)檢驗結果為海洛因乙情,有基隆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是被告一而再之施用毒品,更甚者, 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亦有濫用藥物檢驗結果無訛 ,足徵其毒癮及身癮之無法自律節制之上昇成癮性嚴重,與 剛初犯之施用毒品者,二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無法比擬 ,應堪認定。
㈢綜上,該所上開綜合判斷之結果係由該所具相關專業知識經 驗人士,依其本職學識,為上述各項評估所為之綜合判斷, 核與上揭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之規定並無不合,所為之綜
合評分係依被告即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之個案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據以判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洵屬有據,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 顯不當之情事,且勒戒處所之組織、人員之資格及執行觀察 、勒戒相關程序,暨判斷施用毒品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均有相關法令嚴格規範,非可恣意而為,有其相當之專 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 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 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 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 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因此,自上開評分結果觀之,被告 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達應施以強制戒治之標準,自 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以降低其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之必 要,因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內容,併鼓勵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 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 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 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 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 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 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 ,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 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 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 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 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 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 ,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 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 ,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 ,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 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 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 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 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 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 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 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 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 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
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 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 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 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 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 ,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 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 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 、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 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 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 此,自己善思反省,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不殘 害自己、不慢性毒殺自己,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早日 回家、日日平安喜樂。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