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7號
KLDM,111,單禁沒,57,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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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百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41、142、1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
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肆玖貳公克,含無法與前揭毒品析離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百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1、 142、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2包(驗餘淨重共0.492公克;含無法與前揭毒品析離之包 裝袋2個),均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足 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 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自屬 違禁物無訛,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1、142、14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 0.492公克)等情,有該公司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 析報告2紙在卷可參,足認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就前揭毒品暨與該毒 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2個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 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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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