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張家鎮
被 告 洪菱徽即羅洪菱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120,000元,應繳裁判費294,6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4,1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