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謝永恩
謝永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被 告 陳國銓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怡安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晉翰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辨理繼承登記,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 所有,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6年2月4日由訴外人謝榮福設定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給被告之被繼承人陳 振華,因所擔保之債權為借款,清償日期為89年1月31日, 迄今已經過21年,該債權請求權應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又 被告為陳振華之繼承人,依繼承之法律關係,由被告繼承該 借款債權及抵押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80條及第1138條 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就系 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具狀表示渠等因無請求 權中斷時效之事由,爰同意原告之請求,由本院判決塗銷抵
押權登記,且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於86年2月4 日由訴外人謝榮福設定系爭抵押權給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振華 。嗣陳振華於106年3月8日死亡,被告為陳振華之繼承人, 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未實行其抵押權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並有系爭 不動產登記謄本、陳振華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51頁、第98 頁),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 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 消滅,亦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 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9年1月31日,有系爭 不動產登記謄本之記載即明,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 權應自清償日起算,計算至104年1月31日止,已因15年不行 使而消滅。又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 年之除斥期間內,即計算至109年1月31日,陳振華及被告均 未實行抵押權,則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堪信為真實 。
㈢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 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即為處分行為,故倘 原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發生時(即 抵押權人死亡時)即取得該被繼承人之抵押權,依上揭規定 ,應先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得為塗銷登記。查系爭抵押 權因其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實行抵 押權而消滅,則系爭不動產設定有系爭抵押權即屬對原告所 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妨害。再者,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 陳振華於106年3月8日死亡,被告為陳振華之繼承人,於繼 承登記前已取得系爭抵押權,然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並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謝永恩、謝永倫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6年 字號:上地登1字第002096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02月0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振華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臺幣1,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02月01日至89年01月31日 清償日期:89年01月31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榮福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上地登字第000259號 設定義務人:謝榮福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左列不動產 2 嘉義縣○○鄉○○段000○號建物 (謝永恩、謝永倫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