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9號
CYDV,111,補,189,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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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郭明山

郭誠

徐美英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郭登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而原告三人應有部分分別為16分之1、8分之1、16
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500元(計
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7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三人權利範圍1/4=386,500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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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