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7號
CYDV,111,補,187,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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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童冠融
被 告 胡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終止借名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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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