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1號
CYDV,111,補,121,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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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黃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安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嘉義
縣水上鄉柳鄉村柳仔林175號之29之房屋(權利範圍:1/2,下稱
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
價額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即課
稅現值484,400元×1/2=24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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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