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613號
CYDV,111,繼,613,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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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張瓊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金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鎮○○里0鄰○○
路○段000號)於111年2月16日死亡,聲請人張瓊珠係被繼承
人之長女,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金河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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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