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413號
CYDV,111,繼,413,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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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侯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侯有利(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00鄰○○路000 號12樓2 )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1 年1 月6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
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侯有利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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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