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0號
CYDV,111,司繼,30,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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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湯光民即陳錦煌之遺產管理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陳錦煌遺產之報酬酌定追加新臺幣3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錦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9年度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錦煌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繁雜程度前亦經鈞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裁定核定管 理報酬新臺幣(下同)45,331元。然現被繼承人遺有共有土 地於109年3月31日經共有人陳品棋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業 經109年度朴簡字第143號判決確定在案,就續行之訴訟行為 ,於分割共有物訴訟期間秉於律師專業素養及遺產管理人職 務極力維護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爰依法准予酌增遺產管理 人報酬等語,並提出相關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分割共有物事件簡易判決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 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1 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前已向本院聲請酌定 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9號裁定其遺產 管理報酬45,331元。然因本院所受理109年度朴簡字第143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其於109年間提起,足認前案核定報酬所 依據之基準,當時無法預見有相關訟訴之進行,聲請人既仍 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應訴之義務,本院依職權 調取該卷宗核閱,聲請人有現場履勘、提出答辯狀、到庭表 示意見等訴訟行為,確實增加聲請人所耗費之勞力、時間, 故本件聲請增加酌定報酬為有理由,爰酌定追加其遺產管理



報酬為35,000元。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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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