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1年度,17號
CYDV,111,司司,17,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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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世明律師即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泓儒興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聲請程序費用由泓儒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111年3月24日至同月26日連 續登報公告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應於登報日起3個月 內向聲請人申報債權,惟上揭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已逾6 個月期限,爰依法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登報證明,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 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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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儒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