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詹家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念龍、洪英士、林祐達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念龍、洪英士、林祐達發 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債權釋明資料,並 無法審核債務人之人別,而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之 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7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 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 年4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