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符彩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 月26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 年4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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