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5號
CYDV,111,亡,5,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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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林麗純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余天來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余天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余天來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余天來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 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 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 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 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 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 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30條第3至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余天來係民國00年0月0 0日生,現年91歲,於數十年來均設籍於嘉義縣○○鄉○○村00 鄰○○000號,然連續3年經竹崎戶政事務所進行查訪相對人未 獲,且經訪視相對人外甥黃永達、觸口村居民丁秀蘭均表示 大約20年前聽說相對人離開觸口到花蓮,就沒有見過相對人 ,因相對人之家人均未通報相對人失蹤,故無法確知失蹤日 期,然相對人未曾換發第六代身份證,故推估相對人於94年 12月21日第六代身分證換發起始日失蹤,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函附「親 屬、鄰里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嘉義縣社會局函、嘉義縣 番路鄉公所函、嘉義縣中埔分局函、內政部移民署函覆入出



境資料、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 料比對紀錄、在監在押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表、全民健保 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余天來之身分證換發紀錄,有竹崎戶政 事務所回函可參,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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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