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1號
CYDV,110,重訴,81,202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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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陳正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寶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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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