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謝坤達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謝蓮
謝坤城
謝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4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7日內陳報欲傳喚之理財專員年籍資料,以供本院屆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