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3號
CYDV,109,重訴,33,20220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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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吉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哲宏
黃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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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