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78號
CYDV,109,簡上,78,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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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吳進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林家弘律師
劉昆銘律師
複代理人 江冠瑩
視同上訴蔡張美麗(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美(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張美子(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張春美(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張國川(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劉聰明(即劉榮祥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林正明(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林亨利(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林貴洲(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林永堅(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林文英(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林文玲(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林稚秝(即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鄧三寶


視同上訴許晉榮
視同上訴許家鳳

視同上訴許倍誠
視同上訴劉黃治(即劉榮祥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劉玉貞(即劉榮祥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劉玉枝(即劉榮祥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劉玉琇(即劉榮祥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簡錦堂
視同上訴許子文(即許茂發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張建生(即張國柱之繼承人兼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國夏(兼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許金松



視同上訴許金樹
訴訟代理人 許朝雄
視同上訴張政宏(兼來好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呂玉環

視同上訴林陳春金

視同上訴許銘柳
視同上訴鄧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秋旺


視同上訴許林秀蘭
視同上訴人 徐月華

視同上訴劉安獅

視同上訴人 劉有順


視同上訴人 劉有坤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有柏
視同上訴簡建榮
視同上訴簡建全
視同上訴鄧吉助


視同上訴許宗源
視同上訴許宗盛
被上訴人 劉安結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說明:㈠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再具狀聲請將方案五及方案六的分割方案圖送鑑價單位鑑定應找補的金額;㈡因本案鑑定找補金額,必須就各筆土地及每位共有人分配所在位置的價值,逐一鑑價,始有實益;在鑑價程序中,鑑價單位並必須依照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計算出每位共有人分配面積的增、減所應找補或應受找補的金額,因鑑定單位勘查及精算各筆土地位置價值差異並將面積增、減換算成應該找補或受找補的金額,鑑定所需的時間比較長,估計至少需半年以上的鑑價時間,故本案下次準備程序的日期安排定於111年12月26日進行,以盡量避免徒增各共有人至法院的時間又未能見到鑑定的



結果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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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