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吳進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林家弘律師 劉昆銘律師複代理人 江冠瑩 視同上訴人 蔡張美麗(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張美(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張美子(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張春美(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張國川(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劉聰明(即劉榮祥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林正明(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林亨利(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林貴洲(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林永堅(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林文英(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林文玲(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林稚秝(即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鄧三寶 視同上訴人 許晉榮 視同上訴人 許家鳳 視同上訴人 許倍誠 視同上訴人 劉黃治(即劉榮祥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劉玉貞(即劉榮祥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劉玉枝(即劉榮祥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劉玉琇(即劉榮祥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簡錦堂 視同上訴人 許子文(即許茂發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張建生(即張國柱之繼承人兼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張國夏(兼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許金松 視同上訴人 許金樹 訴訟代理人 許朝雄 視同上訴人 張政宏(兼張來好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呂玉環 視同上訴人 林陳春金視同上訴人 許銘柳 視同上訴人 鄧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秋旺 視同上訴人 許林秀蘭視同上訴人 徐月華 視同上訴人 劉安獅 視同上訴人 劉有順 視同上訴人 劉有坤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有柏 視同上訴人 簡建榮 視同上訴人 簡建全 視同上訴人 鄧吉助 視同上訴人 許宗源 視同上訴人 許宗盛 被上訴人 劉安結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說明:㈠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再具狀聲請將方案五及方案六的分割方案圖送鑑價單位鑑定應找補的金額;㈡因本案鑑定找補金額,必須就各筆土地及每位共有人分配所在位置的價值,逐一鑑價,始有實益;在鑑價程序中,鑑價單位並必須依照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計算出每位共有人分配面積的增、減所應找補或應受找補的金額,因鑑定單位勘查及精算各筆土地位置價值差異並將面積增、減換算成應該找補或受找補的金額,鑑定所需的時間比較長,估計至少需半年以上的鑑價時間,故本案下次準備程序的日期安排定於111年12月26日進行,以盡量避免徒增各共有人至法院的時間又未能見到鑑定的結果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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