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29號
CYDV,108,訴,729,2022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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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9號
原 告 吳曾秀梅

德泰建設有限公司(即原告吳曾秀梅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蕭銘賢
前列吳曾秀梅德泰建設有限公司(即原告吳曾秀梅之承當訴訟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岳榮
被 告 陳坤爐(即陳崇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源興
郭家榛郭碧珠

陳源炤
王彩紅
被 告 陳金村(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金煌(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金蜂(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杏蕉(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玉娥(即陳崇之繼承人)


王陳秋葉(即陳崇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炳昇
被 告 陳調陽(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金滄(即陳崇之繼承人)


林陳秋霞(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世昇(即陳崇之繼承人)


葉汝娟(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永錚(即陳崇之繼承人)

黃素瑩(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郁欣(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昱璇(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雅雯(即陳崇之繼承人)

陳硯渝陳湘琪(即陳崇之繼承人)

李思嫻(即李聰林兼陳崇之繼承人)


陳語甯(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

陳任均(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

陳秉澤(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

陳素卿(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


陳素汝(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


被告兼前列陳語甯(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陳任均(即陳
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陳秉澤(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
陳素卿(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陳素汝(即陳柏祥兼陳崇
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雍麗慈(即陳柏祥兼陳崇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象



陳韋銓(即陳振裕之繼承人兼承當訴訟人)


前列陳象陳韋銓(即陳振裕之繼承人兼承當訴訟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紅


被 告 陳金成


陳建宇
前列陳金成陳建宇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朝江
被 告 陳香
陳威勝
陳勝民
陳聰献


陳聰達


進興

被告兼陳進興訴訟代理人
陳振豐



被 告 陳振益(兼被告陳昆禧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兼前列陳振豐、陳振益(兼被告陳昆禧之承當訴訟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進興

被 告 陳朝分
陳明正

陳明烈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方



被 告 陳旻冠
歐羽哲(即歐清國兼陳麗澤之繼承人兼承當訴訟人


吳素卿(即余世仁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兼吳素卿(即余世仁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平岸(即廖元祥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陳建宇陳旻冠聲請由
被告陳明正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明正為被告陳建宇、被告陳旻冠之承當訴訟人,並由陳明正續行訴訟,被告陳建宇陳旻冠脫離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一)共有人陳建宇陳旻冠已於民國111年3月15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移轉於共有人即被告陳明正 ,此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本院卷七第21頁至第32頁)在 卷可佐。並經被告陳建宇陳旻冠具狀聲請由被告陳明正承 當訴訟,有民事聲請狀在卷(本院卷七第57頁)可參,惟其 餘當事人迄未表示同意,是本院審酌被告陳明正就其受讓之



應有部分承當訴訟自有助於終局解決本件紛爭,並助於判決 主觀效力之明確,依首揭法條規定,爰裁定准許被告陳明正 為被告陳建宇陳旻冠之承當訴訟人,並由被告陳明正就其 受讓部分續行訴訟,被告陳建宇、被告陳旻冠脫離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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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