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7號
CYDM,111,附民,37,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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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薛康廷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雖有部分無罪仍難以分割,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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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