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洪士勛
被 告 林峰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林峰慶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然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 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