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54號
CYDM,111,訴,154,2022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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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52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志忠因其妻曾與告訴人陳廷羽過從甚 密疑有婚外情而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10年7月18日1時30分 許,與某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同至嘉義縣○○鄉○○村○○ ○0號告訴人陳廷羽住處尋釁,被告王志忠到場後竟為下列行 為:
(一)被告王志忠基於毀損之犯意,撿拾該址屋外之木頭為工具 ,接續揮擊停放在該址外之告訴人陳廷羽所有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告訴人陳祐旻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0號電動機車、告訴人林芸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 動機車,並將上揭機車推倒在地,上揭車輛因此受有如附 表所示之損壞,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廷羽陳祐旻、林芸 綺。
(二)告訴人陳祐旻在上址內因聽聞屋外傳來上揭砸車聲響而開 門查看,被告王志忠見該址大門由內開啟,竟基於無故侵 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自該址大門進入告訴人陳廷羽所有之 上揭住宅內。告訴人陳祐旻見狀欲攔阻被告王志忠,被告 王志忠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告訴人陳祐旻,致告訴 人陳祐旻受有頭部鈍傷、左側上臂挫傷之傷害。未久被告 王志忠遭告訴人陳祐旻壓制在上址屋內,於等候警方到場 過程中,被告王志忠乘隙掙脫並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涉犯 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57條、同法第308條及同法第287條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三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0 3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志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表:
編號 車號 所有人 遭損壞情形 備註 1 AFV-0153號自用小客車 陳廷羽 前擋風玻璃破損、左後車窗玻璃破損、引擎蓋板金凹損變形之損壞。 2 EMM-6321號電動機車 陳祐旻 車把上蓋、拉桿、前方向燈、車體前護蓋、下擾流蓋、前土除、前叉、上內護蓋、左側條飾板、左側條、左飛旋踏板、左側車體護蓋、右側車體護蓋、右側條、右側條飾蓋、腳踏板、手把下蓋、轉向手柄、下三角台、轉向珠碗組、端子鏡等損壞。 3 ENF-8902號電動機車 林芸綺 左後視鏡、左煞車手柄、左側把手膠套、左側車體護蓋、鍊條蓋等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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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