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因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 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宣告之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其餘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 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聲 請狀、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 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 不能安全駕駛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0日 110年1月30日 110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51、497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51、497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51、49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6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6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6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6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29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號 經本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