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11號
CYDM,111,簡上,11,2022050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克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朴子簡
易庭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年度朴簡字第34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起訴書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而該條修正理由為:「為尊重當事 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 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 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 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 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 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 審查範圍。爰增訂本條第3項,作為第2項之例外規定,以資 適用。至對於認定犯罪事實部分提起上訴者,仍適用第2項 前段規定,其效力及於相關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 本案經原審判決後被告未提起上訴,僅檢察官上訴,而其上 訴理由略以:原審判決量刑過輕,原審判決就被告本案犯行 僅量處有期徒刑3月之刑度,顯屬過輕而不當等語(簡上卷 第11-12頁),顯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是本 案審判範圍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本案 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論罪,除其中「被告前因傷害案件案 件」應更正為「被告前因傷害案件」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 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論罪及沒收(如附件)。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6日釋放出所 ,後於110年2月9日零時曾為警採尿驗得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本案為觀察、勒戒釋放後第二次施用毒品犯行,參以



被告有多項刑事前案紀錄,足認其無戒斷毒品之決心併素行 欠佳,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3月,顯屬過輕而不當等語。三、按關於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之 事項,法院既已就具體個案犯罪,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後,予以整體評價,而為 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 ,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倘其未有逾越法 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明顯濫用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 51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判決依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與全案情節,已敘明量刑審酌之相關情狀,原判決並 無其他得為上訴理由之瑕疵,核原審所量處之刑與被告之犯 罪情節非屬不相當,且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 要性之比例原則,量刑尚屬妥適,無裁量濫用之情事,於法 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提起上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朴簡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克煜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里村○○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字第57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克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於110年7 月4日11時許」,更正為「於110年7月14日11時許」;證據 部分補充「被告顏克煜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顏克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案 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3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徒刑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 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本院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所犯上 開前案與本案罪質雖屬不同,然卻於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 ,足認其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且 被告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 定之情形,並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 予加重最低本刑之適用,是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係違法之行為,且此業經政府多 以電視、廣告加強宣導,竟未能警惕自己,而為本案施用 毒品犯行,所為實屬不當,惟考量施用毒品固偶有失序行 為而為新聞報導,然仍大多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 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暨兼衡其於本院自陳之智 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於本案所扣



案之白色結晶1小包(驗前淨重0.058公克、驗餘淨重為0.04 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58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毒偵卷第26頁),且經被告自陳為本 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本院易字卷第35頁),除取樣鑑驗用罄 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與其 上毒品直接沾染、 碰觸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 與實益,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 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為 本案施用所使用之情,亦經被告自陳在卷(本院易字卷第35 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起訴 書
犯罪事實
一、顏克煜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 第3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09年10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毒偵字第6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未能戒除毒癮,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7月4日11 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廁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



放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成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該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3時50分許, 顏克煜因另案為本署發布通緝,經警於嘉義縣○○鄉○○村○○○0 0號前逮捕,並於顏克煜身上口袋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小包(毛重0.3公克)及吸食器1個,並經警於同日1 7時36分,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克煜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坦白承 認,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查扣物品 照片2張、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