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附民字,111年度,16號
CYDM,111,嘉簡附民,16,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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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許富雄
邱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 告 范修晨

林婉媜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嘉簡字第4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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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