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李晉仲
李州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林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
代 表 人 陳晉徹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有財產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人 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 政處分之訴訟。同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故人民對行政機 關駁回其申請而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應合法踐行訴願前置 程序,始符合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要件。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應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將坐 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讓售被告 ,惟被告以民國101年6月6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1012001367 號函註銷為由拒絕辦理,故提起本訴。然而,兩造間並無相 關申請國有土地訴願案件繫屬,此有財政部111年5月17日台 財法字第1110004645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5頁), 則原告所提課予義務訴訟,並未合法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起 訴即屬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