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珏汝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春水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進財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並將陳進財之其他繼承人鍾白霞、陳怡君追
加為原告。
二、被繼承人杜春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更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另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追加原告及更正被告後之書狀繕本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