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吳文哲
相 對 人 吳陳美吟
利害關係人 陳和成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陳美吟(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文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吳陳美吟之監護人。指定陳和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吳陳美吟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吳陳美吟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文哲為相對人吳陳美吟之配偶,相 對人自民國90年9月10日起,因疾病,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 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 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兄陳和成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兄陳和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⒊關係人陳和成願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⒋相對人母陳楊完、兄陳廷彥、姊陳怡如同意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關係人陳和成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 意書。
⒌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金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南投縣私立 淨元住宿長照機構費用明細。⒎
⒎聲請人之名間鄉農會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⒏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111年5月12日111竹秀管 字第1110455號函所檢送之監護宣告鑑定報告書。 ㈡相對人因嚴重腦傷,無法與人語言溝通及遵循他人指示,生 活須完全仰賴他人24小時協助,認知思考功能嚴重退化,對 外界事務的知覺理會及判斷能力明顯缺損,符合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爰准 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 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兄陳和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 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陳和成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