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5號
NTDV,111,家繼訴,5,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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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張德原

訴訟代理人 梁原銘律師
被 告 張進維等56人(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對被繼承人張新賀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 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此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第3 款 、第5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公同共有 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故 非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 被訴,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 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張德原於民國110年 12月8日起訴時將張竹霖(於110年6月29日死亡)列為被告 ,並以如附表一編號4至54所示之人為被告,嗣於111年1月2 7日就張竹霖部分更正由張進維張進庭、張有綸為被告, 再於111年4月1日具狀追加楊吳麗華、吳紫瀅為被告,依前 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其訴之更正、追加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
二、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 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分別為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張進 維、張進庭、許張卿、王賽花張進盛張詩忠張菀玲張琇荏張佩如、陳州王、陳州成、陳州光、陳明華、周麗 珠、周麗花周菊枝周聖堯周書民周家宇、周子、 張如村張文環、陳張雲、張密、張智慧、張簡阿琴、張人 傑、張玉鳳、張麗英、張淑梅、張淑芬、張保琳、張靜雯吳財福、吳清松吳麗雲吳佳勳吳政穎劉治民、吳美



珠、劉美珍陳張麗張陳秀鳳張坤騏、張惠楨張淑娟 、張芊橞、楊吳麗華、吳紫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係以:被繼承人張新賀係原告之祖父,業已於昭和 4年(即民國18年)1月8日死亡,經查被繼承人應僅遺有祖 墳1筆,為坐落於南投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而該筆 土地已於109年12月11日經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應 得價金為新臺幣200萬9070元,經鈞院110年度存字第9號提 存於鈞院(即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 ,每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三所載。因被繼承人張新賀逝世 至今已逾90年,且繼承人數眾多又分散各地,兩造亦無法達 成共識,是爰依法請求就被繼承人張新賀所遺如附表二所示 之遺產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張有綸、張竹南魏張月張玉貞吳瑞蘭到庭均表示 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張進維張進庭、許張卿、王賽花張進盛張詩忠張菀玲張琇荏張佩如、陳州王、陳州成、陳州光、陳明 華、周麗珠周麗花周菊枝周聖堯周書民周家宇、 周子、張如村張文環、陳張雲、張密、張智慧、張簡阿 琴、張人傑、張玉鳳、張麗英、張淑梅、張淑芬、張保琳、 張靜雯吳財福、吳清松吳麗雲吳佳勳吳政穎、劉治 民、吳美珠劉美珍陳張麗張陳秀鳳張坤騏、張惠楨張淑娟、張芊橞、楊吳麗華、吳紫瀅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 謄本、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號提存書影本、提存所函、提存 通知書等件為證,及有臺北○○○○○○○○○111年3月25日北市正 戶資字第1116002740號函檢送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並經依 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且為被告張有綸、張竹南魏張月張玉貞吳瑞蘭到庭 均不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核原告之主張, 與其所提上開證據方法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均相符合,自 堪信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 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 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 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 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 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 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 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被繼承 人張新賀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為公同共有,因該遺產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是原告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張新賀之遺產,自屬有據。
五、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 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 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分割方法方面,原告主張按照如 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載方法予以分割,係依照繼承人每人之 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揆諸上開說明, 於法洵屬有據,且被告等人亦無反對之意見。從而,原告請 求就被繼承人張新賀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照如附表二分 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尚屬允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 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 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 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 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附表一:被告張進維等56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編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1 張進維 Z000000000 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0弄00○0號 2 張進庭 Z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3 張有綸 Z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4 張竹南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00○0號10樓 5 魏張月 Z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 6 許張卿 Z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8樓 7 王賽花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 8 張進盛 Z0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 9 張詩忠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街00號 10 張菀玲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 11 張琇荏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 南投縣○○市○○路000號 12 張佩如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 13 陳州清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段00巷0號6樓 14 陳州王 Z000000000 南投縣○○鄉○○巷000號 15 陳州成 Z000000000 南投縣○○鄉○○巷000號 16 陳州光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 17 陳明華 Z000000000 南投縣○○鄉○○路000○0號 18 周麗珠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 19 周麗花 Z00000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 20 周菊枝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 21 周聖堯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22 周書民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段0巷0弄00號 南投縣○○市○○路○街00號 23 周家宇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街00號 24 周子 Z000000000 南投縣○○鄉○○巷0號 南投縣○○市○○路○街00號 25 張如村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26 張文環 Z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27 陳張雲 Z000000000 南投縣南投市○市路0號 28 張密 法定代理人 池信德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29 張智慧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30 張簡阿琴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31 張人傑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32 張玉鳳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 33 張麗英 Z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 34 張淑梅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3 35 張淑芬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36 張保琳 Z0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37 張琴賢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38 張靜雯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街0號12樓之1 39 張玉貞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40 吳財福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街00號 41 吳清松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42 吳麗雲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街00號5樓 43 吳佳勳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街00號 44 吳政穎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45 劉治民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5樓 46 吳瑞蘭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47 吳美珠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 48 劉美珍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5樓 49 陳張麗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50 張陳秀鳳 Z000000000 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 51 張坤騏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2 52 張惠楨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53 張淑娟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2 54 張芊橞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號 55 楊吳麗華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56 吳紫瀅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0號
附表二:被繼承人張新賀之遺產
遺產內容 金額 分割方法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號之提存金 新臺幣200萬9070元(含其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三:被繼承人張新賀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張德原 8分之1 張進維 84分之1 張進庭 84分之1 張有綸 84分之1 張竹南 28分之1 魏張月 28分之1 許張卿 28分之1 王賽花 168分之1 張進盛 168分之1 張詩忠 168分之1 張菀玲 168分之1 張琇荏 168分之1 張佩如 168分之1 陳州清 140分之1 陳州王 140分之1 陳州成 140分之1 陳州光 140分之1 陳明華 140分之1 周麗珠 140分之1 周麗花 140分之1 周菊枝 140分之1 周聖堯 140分之1 周書民 420分之1 周家宇 420分之1 周子 420分之1 張如村 35分之1 張文環 35分之1 陳張雲 35分之1 張密 35分之1 張智慧 35分之1 張簡阿琴 210分之1 張人傑 210分之1 張玉鳳 210分之1 張麗英 210分之1 張淑梅 210分之1 張淑芬 210分之1 張保琳 160分之1 張琴賢 160分之1 張靜雯 160分之1 張玉貞 160分之1 吳財福 200分之1 吳清松 200分之1 吳麗雲 200分之1 吳佳勳 400分之1 吳政穎 400分之1 劉治民 175分之1 吳瑞蘭 175分之1 吳美珠 175分之1 劉美珍 175分之1 陳張麗 8分之1 張陳秀鳳 20分之1 張坤騏 20分之1 張惠楨 20分之1 張淑娟 20分之1 張芊橞 20分之1 楊吳麗華 200分之1 吳紫瀅 175分之1 附表四:被繼承人張新賀之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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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