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林永發
相 對 人 紀秋帆
紀彩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紀文欽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紀文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紀文欽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109年10月1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 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且已於109 年10月14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女,而相對人於被繼承人死 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陳報遺產清冊,有聲請人 所提109年度投小字第27號和解筆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 上開民法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 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