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89號
NTDV,111,司繼,189,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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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9號
聲 明 人 黃昱承


黃浩銓

前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邱齡慧

聲 明 人 邱畇

邱益豐

前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倩蓉

邱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邱逢洲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聲明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被繼承人於110年1 2月18日死亡等情,有聲明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惟查,雖被繼承人之子女邱齡慧邱文聰邱音傑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 然被繼承人之女邱小妹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被繼承人既尚有第一順位子 輩繼承人,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尚 不具繼承人地位,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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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