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7號
NTDV,111,司拍,17,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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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孔晨媛

蘇雪女


張晏良

金丹薇

金倢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孔晨媛、蘇雪女張晏良金丹 薇、金倢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9,2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等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7年8月 10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孔晨媛於107年8月7日以相對人蘇 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為一般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 借款6,500,000元、1,20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有一期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相對人等並未依約繳納前開借款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



等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合計7,215,369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據、增補借據影本、催告書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於111年4月6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所有權人:孔晨媛、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延正 618-9 141.11 全部 備考 孔晨媛、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權利範圍各5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54.06 二層:47.61 三層:49.51 四層:32.2 總面積:183.38 陽台:6.86 全部 延正路53之22號 備考 孔晨媛、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權利範圍各5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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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