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66號
NTDV,111,司促,3166,2022053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韻琳

王仁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771元,及自民國110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王韻琳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
國(以下同)103年9月4日邀同債務人王仁聰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3年12月16日起至借
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3
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二)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借款人對聲請
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
(三)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
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
借款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
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
111年4月14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利率1%
固定計算後之年利率為2.1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
應改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四)詎
債務人即借款人王韻琳自110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5,77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
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王仁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專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