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岳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原齊即陳宜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思漁即陳宜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岳峰即陳宜銹之繼承人
上三人之法
定代理人 李建榮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居南投縣○○鄉○○村○○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宜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63,577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宜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