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70號
NTDV,111,司促,2570,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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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萬森

劉嬡蓁


一、債務人石萬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902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劉嬡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902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
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
補正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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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