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210號
NTDV,110,監宣,210,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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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
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相 對 人 張啓宗



關 係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關 係 人 張坤翰

張立潁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啓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南投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啓宗之監護人。指定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張啓宗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張啓宗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失智症,目前 意識呆滯,無認知反應及溝通能力,日常生活全需由他人協 助,其子女張坤翰、張立潁、張惠菁並已向法院請求免除扶 養義務(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46、147、148號裁定), 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且請求選定南投縣政府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南投縣



政府為監護人,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⒊南投縣政府110年12月1日府社福字第1100272803號函(同 意擔任監護人)。
  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影本)、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傑瑞老人 安養中心護理記錄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月20日草療精字第111000097 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三、相對人臨床診斷為顱內出血導致之植物人狀態,對外在刺 激幾無反應,四肢全癱,無法自主活動,日常生活需他人 完全協助,無言語表達,無法進行有意義的溝通,而幾無 恢復之可能。認相對人因上述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致其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程度,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 選定南投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 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張啓宗之財產,應會同聲請人, 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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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