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何瑞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敬和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64號
)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64號( 下稱本案)被害人何松慶之直系血親,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 相關之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 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 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於審判 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 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 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 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 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7 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 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 ,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前開應行注意 事項第2點之說明亦有釋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乙○○經檢察官認其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 公訴,惟被告本案所涉罪名,經核非屬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 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 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是本件聲請人尚不符合本平台 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又本案被告係被訴涉犯詐 欺取財罪嫌,亦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 他案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 續性等因素之性質不合,是本件聲請人亦難以此規定聲請獲 知平台業務資訊。再本件聲請人固為本案被害人之子,而為 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有聲請人提出之身分證在卷可考,惟聲
請人亦自陳:本件是因為被害人年紀大,不會用電腦,所以 伊才提出本件聲請,被害人可以自行陳述,並沒有限制行為 能力或無行為能力或死亡之情形等語,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在 卷可考,堪認被害人並未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 亡之情形。是故,聲請人以被害人之直系血親身分聲請資訊 獲知開啟,顯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