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邱義筌
被 告 全正興
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邱義筌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全正興因涉犯過失致死罪,經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1年度審原交訴字 第1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涉犯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請人邱義筌 為本案被害人邱勇雄之直系血親,而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 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 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 中,是被告被訴罪名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而 該案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子,而為被害人之直 系血親,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人 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口名簿在卷可佐 。又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 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 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
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