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3號
NTDM,111,聲,163,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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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德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 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 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 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 ,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及受刑人所 犯各罪均為竊盜罪之性質等情狀,另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 示無意見,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3日 110年1月23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590、7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590、72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48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069號 110年度簡字第1069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110年11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069號 110年度簡字第1069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3日 110年6月23日 110年12月28日 備 註 編號1至2前經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 編號1至2前經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7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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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